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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格年金(non-qualified annuity)所有權的雷區


現在人的壽命普遍變長了。於是在接近退休時都會考慮購買年金,以確保在自己的有生之年生活無憂。年金和人壽保險其實是一對姐妹產品,在退休規劃和資產配置上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不過它們各自有獨到之處。

非合格年金所有權尤其是一個很容易搞錯的地方。一旦做出想當然的錯誤選擇,不但事已願為,而且後果會很慘。在這片文章裡,我們就來看看年僅所有權的反常現象和應對辦法。

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的基本概念很好理解。總的來說,購買人在一定時間內或是一次性交給年金公司年金購買款,之後在有生之年每年可以從年金公司獲取定額的收入。

年金合同和保險合同有類似之處。合同牽扯到三方。一是合同擁有人(owner)。二是年金收領人(annuitant)。三是年金受益人(beneficiary)。

顧名思義,年金是合同擁有人的資產。合同擁有人有權更改受益人。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更改年金收領人。在合同擁有人身故時,年金會算在擁有人的遺產裡計算遺產稅。通常情況下,年金是由合同擁有人出資購買的。

年金收領人的壽命是收取年金的衡量標準。一旦年金進入收入期,收領人的指派就不能更改了。當收領人身故時,年金的支付也就會終止。通常年金收領人和合同擁有人是同一個人。

年金受益人在合同擁有人身故時接受年金的剩餘價值。通常來說,這筆財富會算作受益人當年的收入來計算收入稅。

非合格(non-qualified)的遞延年金計算獲得延稅增長的機會是合同的一個關鍵特徵,特別是對於那些面臨高稅負並已經超出其他可用避稅地的人來說。另外一個好處是,在年金收領人有生之年,非合格的年金的年金收領可以任意延遲。相比之下,IRA擁有人必須在不遲於70.5歲時從IRA賬戶裡取款。

年金的兩大種類

年金分類方法有許多種。這裡我們簡單講述其中一種和稅法相關的分類方法,那就是以是否有積累期來劃分。

一類年金沒有積累期。合同購買者(也就是擁有人)一次性付款之後馬上開始收取年金。所謂“馬上”,一般是指合同生效後的一年之內。這類年金叫即期年金 (Immediate Annuity)。從概念上講,即期年金的購買人將一筆資金換取了一個合同。該合同保證在年金收領人有生之年可以每年收取年金。在收領人身故後,合同終止,也沒有什麼剩餘資產繼承的問題。

這類年金也可以客制化。比如合同付款年限可以調整到有限幾年(而不是終生)。又比如合同可以保證無論收領人核實身故都至少付若干年(比如十年)的年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領人過早身故,年金將會發放給受益人。

另外一類年金有兩個階段:積累期 (Accumulation)和年金收領 期 (Distribution)。這類年金叫遞延年金 (Deferred Annuity)。積累期其實是一個延期交稅的投資階段。在這個期間,年金購買人可以不斷的往年金裡加錢。投資的回報稅延遲到年金收領期以收入稅的形式收取。在積累期,年金賬戶可以看成是購買人的現金賬戶。購買人可以把現金值贖回。當然,年金公司會想盡辦法把購買人的錢套在他們那裡。所以在贖回時會有各種高昂的費用。

目前市場遞延年金比較流行,尤其是投資回報和股市指數掛鉤的年金。這類年金的購買者通常在退休前十年開始購買這類年金。十年之後開始收取年金。

非合格年金擁有人在稅法上的反常現象

鋪墊做得差不多了。現在我們進入正題,仔細講解一下非合格年金擁有人的反常現象。

所謂非合格年金,不是只年金本身有什麼問題,而是指購買年金的資金來源。 “合格”是指IRS規定的某些可以用稅前的錢投資的退休計劃,比如401(k)。 “非合格”則是指稅後的錢。

很多夫妻喜歡以共同擁有的合同方式持有財產。最常見的例子是住宅。夫妻共同擁有的方式可以免去很多身故遺產繼承的麻煩。如果夫妻中一方身故,財產可以很自然的歸到另一方,而且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如果套用以上的做法,以夫妻共同擁有的形式購買年金,結果會適得其反。我們先舉個極端的例子:夫妻共同擁有一個非合格遞延年金合同,子女是受益人,太太是年金收領人。在積累期,年金增值一倍,而先生不幸身故。稅法處理方法如下。雖然太太也是年僅的共同擁有人之一,由於先生(也是擁有人之一)身故,稅法規定年金公司必須把年金賬戶裡的財產交給受益人(子女)。太太拿不到一分錢。更糟糕的還在後面。 (1)年金財產的一半屬於先生,會算在先生的遺產中來計算遺產稅(estate tax, 40%稅率)。 (2)由於年金增值,太太要繳納屬於她的一半的交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 (3)由於年金公司依法必須把全部資產給受益人(子女),太太有可能會有贈與稅(gift tax,40%稅率)的問題。 (4)受益人(子女)收到的年金遺產會算在當年的收入中,要交收入所得稅(income tax)。總結一下,太太一分錢拿不到,年金裡的錢還會被撥皮四次!

以上的現象時美國稅法的一字之差造成的。 IRC第72條(s)規定,任何所有人死亡後,年金必須開始發布向受益人進行死亡分配。

年金擁有人的正確處理方法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包括夫妻在內,年金都不應該由多人共同持有。稅法有配有繼續的條款,允許夫妻中的倖存者繼續擁有身故配偶的年金。不過倖存者必須是身故配偶年金合同的受益人,而不是共同擁有人。其實倖存配偶如果是受益人,那他(她)是共同擁有人沒有任何好處。而在實際上不需要共同持有合同的情況下,由於沒有共同持有合同,無意中迫使合同在不利的時間被清算的風險大大降低了!

小結

年金的概念雖然比較簡單,而且從某些方面看比較誘人(比如可以終生領取年金),然而年金在稅法上的處理比較複雜。這篇文章裡提到的反常現象並不是唯一的。希望大家做好功課,搞清楚自己再買什麼。

年金的種類較多。即便是同一款產品,促銷活動變化頻繁。年金是投資方式之一,但是在選取年金產品時,一定要有稅法背景和理財經驗豐富的專業經理人量身打造。有需要的朋友,歡迎和我們聯繫細談。

Email: info@duoinsigh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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