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格年金(non-qualified annuity)所有权的雷区

现在人的寿命普遍变长了。于是在接近退休时都会考虑购买年金,以确保在自己的有生之年生活无忧。年金和人寿保险其实是一对姐妹产品,在退休规划和资产配置上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它们各自有独到之处。
非合格年金所有权尤其是一个很容易搞错的地方。一旦做出想当然的错误选择,不但事已愿为,而且后果会很惨。在这片文章里,我们就来看看年仅所有权的反常现象和应对办法。
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的基本概念很好理解。总的来说,购买人在一定时间内或是一次性交给年金公司年金购买款,之后在有生之年每年可以从年金公司获取定额的收入。
年金合同和保险合同有类似之处。合同牵扯到三方。一是合同拥有人(owner)。二是年金收领人(annuitant)。三是年金受益人(beneficiary)。
顾名思义,年金是合同拥有人的资产。合同拥有人有权更改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更改年金收领人。在合同拥有人身故时,年金会算在拥有人的遗产里计算遗产税。通常情况下,年金是由合同拥有人出资购买的。
年金收领人的寿命是收取年金的衡量标准。一旦年金进入收入期,收领人的指派就不能更改了。当收领人身故时,年金的支付也就会终止。通常年金收领人和合同拥有人是同一个人。
年金受益人在合同拥有人身故时接受年金的剩余价值。通常来说,这笔财富会算作受益人当年的收入来计算收入税。
非合格(non-qualified)的递延年金计算获得延税增长的机会是合同的一个关键特征,特别是对于那些面临高税负并已经超出其他可用避税地的人来说。另外一个好处是,在年金收领人有生之年,非合格的年金的年金收领可以任意延迟。相比之下,IRA拥有人必须在不迟于70.5岁时从IRA账户里取款。
年金的两大种类
年金分类方法有许多种。这里我们简单讲述其中一种和税法相关的分类方法,那就是以是否有积累期来划分。
一类年金没有积累期。合同购买者(也就是拥有人)一次性付款之后马上开始收取年金。所谓“马上”,一般是指合同生效后的一年之内。这类年金叫即期年金 (Immediate Annuity)。从概念上讲,即期年金的购买人将一笔资金换取了一个合同。该合同保证在年金收领人有生之年可以每年收取年金。在收领人身故后,合同终止,也没有什么剩余资产继承的问题。
这类年金也可以客制化。比如合同付款年限可以调整到有限几年(而不是终生)。又比如合同可以保证无论收领人核实身故都至少付若干年(比如十年)的年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领人过早身故,年金将会发放给受益人。
另外一类年金有两个阶段:积累期 (Accumulation)和年金收领 期 (Distribution)。这类年金叫递延年金 (Deferred Annuity)。积累期其实是一个延期交税的投资阶段。在这个期间,年金购买人可以不断的往年金里加钱。投资的回报税延迟到年金收领期以收入税的形式收取。在积累期,年金账户可以看成是购买人的现金账户。购买人可以把现金值赎回。当然,年金公司会想尽办法把购买人的钱套在他们那里。所以在赎回时会有各种高昂的费用。
目前市场递延年金比较流行,尤其是投资回报和股市指数挂钩的年金。这类年金的购买者通常在退休前十年开始购买这类年金。十年之后开始收取年金。
非合格年金拥有人在税法上的反常现象
铺垫做得差不多了。现在我们进入正题,仔细讲解一下非合格年金拥有人的反常现象。
所谓非合格年金,不是只年金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指购买年金的资金来源。“合格”是指IRS规定的某些可以用税前的钱投资的退休计划,比如401(k)。“非合格”则是指税后的钱。
很多夫妻喜欢以共同拥有的合同方式持有财产。最常见的例子是住宅。夫妻共同拥有的方式可以免去很多身故遗产继承的麻烦。如果夫妻中一方身故,财产可以很自然的归到另一方,而且没有遗产税的问题。
如果套用以上的做法,以夫妻共同拥有的形式购买年金,结果会适得其反。我们先举个极端的例子:夫妻共同拥有一个非合格递延年金合同,子女是受益人,太太是年金收领人。在积累期,年金增值一倍,而先生不幸身故。税法处理方法如下。虽然太太也是年仅的共同拥有人之一,由于先生(也是拥有人之一)身故,税法规定年金公司必须把年金账户里的财产交给受益人(子女)。太太拿不到一分钱。更糟糕的还在后面。(1)年金财产的一半属于先生,会算在先生的遗产中来计算遗产税(estate tax, 40%税率)。(2)由于年金增值,太太要缴纳属于她的一半的交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3)由于年金公司依法必须把全部资产给受益人(子女),太太有可能会有赠与税(gift tax,40%税率)的问题。(4)受益人(子女)收到的年金遗产会算在当年的收入中,要交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总结一下,太太一分钱拿不到,年金里的钱还会被拨皮四次!
以上的现象时美国税法的一字之差造成的。IRC第72条(s)规定,任何所有人死亡后,年金必须开始发布向受益人进行死亡分配。
年金拥有人的正确处理方法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括夫妻在内,年金都不应该由多人共同持有。税法有配有继续的条款,允许夫妻中的幸存者继续拥有身故配偶的年金。不过幸存者必须是身故配偶年金合同的受益人,而不是共同拥有人。其实幸存配偶如果是受益人,那他(她)是共同拥有人没有任何好处。而在实际上不需要共同持有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共同持有合同,无意中迫使合同在不利的时间被清算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小结
年金的概念虽然比较简单,而且从某些方面看比较诱人(比如可以终生领取年金),然而年金在税法上的处理比较复杂。这篇文章里提到的反常现象并不是唯一的。希望大家做好功课,搞清楚自己再买什么。
年金的种类较多。即便是同一款产品,促销活动变化频繁。年金是投资方式之一,但是在选取年金产品时,一定要有税法背景和理财经验丰富的专业经理人量身打造。有需要的朋友,欢迎和我们联系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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