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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信託(基礎篇)


美國是一個很講究法律和稅務的國家。把這兩個原本就枯燥難懂的話題結合在一起,就有了龐雜的稅法和與之抗衡的種種工具。信託就是一種常見的資產管理手段。美國的信託種類繁多,性質、用法和適用對像差別很大。在這篇文章裡我們先用大白話的形式打個基礎。

信託是什麼

信託(trust)在美國是一種法律實體。主要的功能是用來持有資產。翻譯成大白話,信託在法律面前就如同一個自然人(比如你和我)可以擁有資產。當然信託和自然人還是有很多區別的。比如說常人的壽命一般不會超過一百歲。但是信託根據需要可以設計成存活幾年,幾十年,幾百年,或是上千年。又比如自然人對自己的財產支配是不受其他人制約的。而信託的資產總是由受託人(trustee)按照信託人(trustor)指定的條例進行管理和支配。信託是我們對資產控制的一種延伸和一個人為創造的第二身份。

為什麼要用信託?

財產在自己名下擁有有什麼不好嗎?為是麼要花錢請律師做信託?對這類問題,每個做了信託的人具體答案都會不同。不過看看信託種類之多,用信託的人數之大就可以猜到信託一定是很有用的。 先從隱私上看,你願意讓陌生人或是你的朋友很容易查到你的身價和資產嗎?中國人比較喜歡投資房產。要知道在美國房子的登記持有人是公眾信息。任何人在縣政府那裡都可以隨便查閱。高調也好,低調也罷,你的房地產底細很容易被人摸清楚。更不幸的是,在百年之後,遺囑中涉及到的任何財產和分配全部都要經過法院審批。這些全部都會成為公眾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翻閱。如果你覺得適當的隱私有必要,信託就是一個比較實際可行的解決方案。 信託的隱私性來自兩方面。首先,信託的名稱可以隨意起,比如“天天向上可撤銷信託”。因為信託文件本身是不公開的,誰看了這種信託名稱都很難猜到這個信託是有哪位高手設立的。如果你有十棟房子,用十個不同名稱的信託來持有,別人是很難把它們聯繫在一起,也很難追述到你本人。其次,信託持有的資產可以避免以遺囑的方式傳承給受益人。這樣就避免了法院的摻和而導致信息公開化。 信託的另外一種用處是讓外國人以美國法律實體的身份持有財產。就以外國人在美國買房子為例。處理不當就會觸及美國稅法上的一個雷區。如果不用美國身份買房,基本上就是向美國國稅局自願捐贈40%的資產。如果是美國人買房,他們有5百5十萬美元遺產免稅額。如果是非美國納稅人,對不起,只有6萬美元。超過的部分收40%遺產稅。又比如,美國的人壽保險產品在全球是最有競爭力的。有些時候保險公司會要求非美國人以信託的形式購買保險。 對大多數美國人,信託則是資產規劃、傳承和減低稅務的必要工具。上面提到信託持有的資產是不需要經過法院對遺囑的審批程序就可以傳承給受益人的。其實法院審批不只是公開化個人財產的隱私,而且費時費錢。一般來說,走法源程序(probate)要六個月過更長時間。所以受益人無法馬上難道財產。而且法院會要求遺囑執行人僱傭專業會計師和估價師對遺產進行客觀的評估。這些費用大約是遺產總之的5%到15%。除此之外,對於很多成功的灣區雙薪家庭來說總資產會在有生之年超過遺產免稅額。再加上人壽保險的理賠金。在規劃這些情況都少不了相應的信託。 除了隱私和減稅,還有各式各樣其他對信託的需求。比如美國再婚是高頻事件。如果夫妻中一個去世,另一個再婚。去世的那位只想把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怎麼辦呢?這類問題也是需要適當的信託來解決的。

信託的基本要素

任何信託都牽扯到以下三方: (1)信託人(trustor or grantor) (2)受託人(trustee) (3)受益人(beneficiary) 打個比方,信託人就像是公司的創始人。他起草的信託文件就像是公司的宗旨和運營章程。他可以把自己的資產轉給信託,就像是給公司捐款。 受託人就像是公司請來的職業經理。他要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信託資產,比如如何投資,什麼時候把資產發給受益人。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法人代表。受託人對受益人有信託責任。也就是說,受託人要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則很容易理解。信託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在條件成熟時將屬於受益人。 信託的三方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或者是其他法律實體。

信託的分類

信託種類繁多,而且分類的方法也不止一種。在這裡我們講講常見的四大類信託。 (1)生前:信託人在活著的時候創造的信任。 (2)遺囑:信託通過遺囑建立,並在委託人死亡時生效(創建)。 (3)可撤銷:託管人創建後可以修改或終止的信託。 (4)不可撤銷:信託人在創建後不能修改或終止信託。

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是一個人在有生之年創立的。這類信託主要是用來躲避法院對遺囑財產的審批要求。這類信託是可撤銷的。也就是說,信託人可以隨時隨意更改受託人和受益人。在信託人在世時,這類信託的三方一般都是信託人本人。所以這類信託的資產由信託人完全掌控。出於這個原因,美國國稅局認定在計算遺產稅時,生前信託的財產要併入到信託人的個人總資產中。在信託人死後,生前信託自動成為不可撤銷信託。如果原先的信託人是第一受益人,由於他的去世,或有受益人(比如子女)就變成新的受益人,可以立即接管信託中的資產。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是由遺囑在生效時建立的。這類信託按照遺囑經法院審批接管遺產。遺囑信託雖然不能避免法院對遺囑的審批過程(因為這種信託本身就是由遺囑創建的),但它可以提供四大好處。 (1)因為受託人可以酌情判斷,遺囑信託對遺產分配的靈活性遠遠大於遺囑本身。 (2)因為信託所持資產的法人是受託人(而非受益人),信託對受益人資產保護比遺囑強。比如受益人的債主無法拿到遺囑信託持有的財產。 (3)由於受託人可以控制信託資產和收入發放時間和力度,對受益人的稅務可以進行優化。 (4)遺囑信託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避免增值稅。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的條款(比如信託所持有的資產)可以有信託人更改或取消。這類信託是有信託人完全掌控的。信託資產如果有收入(比如房租),則一律算在信託人的收入中。通常生前信託都是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的靈活性雖然很好,但它導致了這類信託不具備對遺產稅的屏蔽作用。 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的條款(比如信託所持有的資產)就像一個黑洞,一旦資產被放進信託就和信託人沒關係了。信託人無法觸及到信託內的資產。這偏偏是這類信託的最大避稅優勢。如果信託人全部放棄對信託的控制(比如更改受益人的權利),那麼信託裡的資產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就不算在信託人的名下。不可撤銷信託常常用來持有人壽保險的保單。因為保單賠償的數目可能很大。如果算在信託人個人資產頭上,加上他擁有的其他財產,很有可能超過遺產免稅額。如果把保單從自己名下拿掉,就可以避免觸及到40%的遺產稅。 在今後的文章中我們會對常用的信託進行進一步的簡介。如果您有問題,歡迎和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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