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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信托(基础篇)


美国是一个很讲究法律和税务的国家。把这两个原本就枯燥难懂的话题结合在一起,就有了庞杂的税法和与之抗衡的种种工具。信托就是一种常见的资产管理手段。美国的信托种类繁多,性质、用法和适用对象差别很大。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先用大白话的形式打个基础。

信托是什么

信托(trust)在美国是一种法律实体。主要的功能是用来持有资产。翻译成大白话,信托在法律面前就如同一个自然人(比如你和我)可以拥有资产。当然信托和自然人还是有很多区别的。比如说常人的寿命一般不会超过一百岁。但是信托根据需要可以设计成存活几年,几十年,几百年,或是上千年。又比如自然人对自己的财产支配是不受其他人制约的。而信托的资产总是由受托人(trustee)按照信托人(trustor)指定的条例进行管理和支配。信托是我们对资产控制的一种延伸和一个人为创造的第二身份。

为什么要用信托?

财产在自己名下拥有有什么不好吗?为是么要花钱请律师做信托?对这类问题,每个做了信托的人具体答案都会不同。不过看看信托种类之多,用信托的人数之大就可以猜到信托一定是很有用的。

先从隐私上看,你愿意让陌生人或是你的朋友很容易查到你的身价和资产吗?中国人比较喜欢投资房产。要知道在美国房子的登记持有人是公众信息。任何人在县政府那里都可以随便查阅。高调也好,低调也罢,你的房地产底细很容易被人摸清楚。更不幸的是,在百年之后,遗嘱中涉及到的任何财产和分配全部都要经过法院审批。这些全部都会成为公众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翻阅。如果你觉得适当的隐私有必要,信托就是一个比较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

信托的隐私性来自两方面。首先,信托的名称可以随意起,比如“天天向上可撤销信托”。因为信托文件本身是不公开的,谁看了这种信托名称都很难猜到这个信托是有哪位高手设立的。如果你有十栋房子,用十个不同名称的信托来持有,别人是很难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也很难追述到你本人。其次,信托持有的资产可以避免以遗嘱的方式传承给受益人。这样就避免了法院的掺和而导致信息公开化。

信托的另外一种用处是让外国人以美国法律实体的身份持有财产。就以外国人在美国买房子为例。处理不当就会触及美国税法上的一个雷区。如果不用美国身份买房,基本上就是向美国国税局自愿捐赠40%的资产。如果是美国人买房,他们有5百5十万美元遗产免税额。如果是非美国纳税人,对不起,只有6万美元。超过的部分收40%遗产税。又比如,美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全球是最有竞争力的。有些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非美国人以信托的形式购买保险。

对大多数美国人,信托则是资产规划、传承和减低税务的必要工具。上面提到信托持有的资产是不需要经过法院对遗嘱的审批程序就可以传承给受益人的。其实法院审批不只是公开化个人财产的隐私,而且费时费钱。一般来说,走法源程序(probate)要六个月过更长时间。所以受益人无法马上难道财产。而且法院会要求遗嘱执行人雇佣专业会计师和估价师对遗产进行客观的评估。这些费用大约是遗产总之的5%到15%。除此之外,对于很多成功的湾区双薪家庭来说总资产会在有生之年超过遗产免税额。再加上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在规划这些情况都少不了相应的信托。

除了隐私和减税,还有各式各样其他对信托的需求。比如美国再婚是高频事件。如果夫妻中一个去世,另一个再婚。去世的那位只想把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怎么办呢?这类问题也是需要适当的信托来解决的。

信托的基本要素

任何信托都牵扯到以下三方:

(1)信托人(trustor or grantor)

(2)受托人(trustee)

(3)受益人(beneficiary)

打个比方,信托人就像是公司的创始人。他起草的信托文件就像是公司的宗旨和运营章程。他可以把自己的资产转给信托,就像是给公司捐款。

受托人就像是公司请来的职业经理。他要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资产,比如如何投资,什么时候把资产发给受益人。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法人代表。受托人对受益人有信托责任。也就是说,受托人要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则很容易理解。信托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在条件成熟时将属于受益人。

信托的三方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或者是其他法律实体。

信托的分类

信托种类繁多,而且分类的方法也不止一种。在这里我们讲讲常见的四大类信托。

(1)生前:信托人在活着的时候创造的信任。

(2)遗嘱:信托通过遗嘱建立,并在委托人死亡时生效(创建)。

(3)可撤销:托管人创建后可以修改或终止的信托。

(4)不可撤销:信托人在创建后不能修改或终止信托。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一个人在有生之年创立的。这类信托主要是用来躲避法院对遗嘱财产的审批要求。这类信托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信托人可以随时随意更改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人在世时,这类信托的三方一般都是信托人本人。所以这类信托的资产由信托人完全掌控。出于这个原因,美国国税局认定在计算遗产税时,生前信托的财产要并入到信托人的个人总资产中。在信托人死后,生前信托自动成为不可撤销信托。如果原先的信托人是第一受益人,由于他的去世,或有受益人(比如子女)就变成新的受益人,可以立即接管信托中的资产。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由遗嘱在生效时建立的。这类信托按照遗嘱经法院审批接管遗产。遗嘱信托虽然不能避免法院对遗嘱的审批过程(因为这种信托本身就是由遗嘱创建的),但它可以提供四大好处。(1)因为受托人可以酌情判断,遗嘱信托对遗产分配的灵活性远远大于遗嘱本身。(2)因为信托所持资产的法人是受托人(而非受益人),信托对受益人资产保护比遗嘱强。比如受益人的债主无法拿到遗嘱信托持有的财产。(3)由于受托人可以控制信托资产和收入发放时间和力度,对受益人的税务可以进行优化。(4)遗嘱信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避免增值税。

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的条款(比如信托所持有的资产)可以有信托人更改或取消。这类信托是有信托人完全掌控的。信托资产如果有收入(比如房租),则一律算在信托人的收入中。通常生前信托都是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的灵活性虽然很好,但它导致了这类信托不具备对遗产税的屏蔽作用。

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的条款(比如信托所持有的资产)就像一个黑洞,一旦资产被放进信托就和信托人没关系了。信托人无法触及到信托内的资产。这偏偏是这类信托的最大避税优势。如果信托人全部放弃对信托的控制(比如更改受益人的权利),那么信托里的资产在计算遗产税的时候就不算在信托人的名下。不可撤销信托常常用来持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因为保单赔偿的数目可能很大。如果算在信托人个人资产头上,加上他拥有的其他财产,很有可能超过遗产免税额。如果把保单从自己名下拿掉,就可以避免触及到40%的遗产税。

在今后的文章中我们会对常用的信托进行进一步的简介。如果您有问题,欢迎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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